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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四)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五)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除本公告第二条外,应当实行按次纳税,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征收增值税。   (二)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   (三)除已征收和已被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外,自然人本年度发生的其他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10号公告第三条第(三)部分第6点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1月30日

· 2026-02-02 11:47: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以下两类情形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以下简称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自然人。 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三、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四、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并如实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 纳税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附件2)。 五、纳税人应于以下规定期限内,按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二)其他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 六、除本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 七、对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八、纳税人未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期限办理相关手续的,自规定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按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确定。 九、纳税人因自身条件或经营业务变化,不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在变化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十、纳税人应将本公告规定涉及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十一、纳税人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 2026年1月1日前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二、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1月1日

· 2026-01-05 10:02: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实《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相关要求,进一步激发消费需求,释放消费潜力,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决定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目标   (一)政策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支持试点城市结合当地消费形势及工作基础,探索开展有奖发票活动,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积极性,激发零售、餐饮、住宿、文化艺术、娱乐、旅游、体育、居民服务业等领域消费潜力,为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提供有力支撑。   (二)支持范围。试点城市申报范围为地市级及以上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省、自治区省会或首府城市,地级市、州、盟)。支持50个左右城市开展试点工作,主要向人口基数大、带动作用强、发展潜力好的城市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政策平衡。政策实施期为6个月。   二、支持方向   试点城市对个人消费者以本人名义向零售、餐饮、住宿、文化艺术、娱乐、旅游、体育、居民服务业等行业的经营主体购买商品和服务,且取得的票面金额在一定额度以上的发票组织抽奖。试点城市自行确定中奖发票最低票面额度(不低于100元)、中奖比例和奖项设置,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单张发票奖项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元。   三、工作程序   (一)地方组织申报。各省级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摸底,指导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城市申报试点。申报城市要立足自身实际,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系统梳理相关工作基础,全面分析提振消费方面存在的问题短板,明确工作目标、组织实施方式和保障机制。   申报材料要行文简洁、逻辑清晰、数据详实、支撑有力,不得印制豪华材料。各地不得委托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署名或者不署名)参与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等申报工作,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已经通过竞争性评审入围的取消入围资格,已经获得相关资金支持的将资金予以收回。    (二)评审确定试点。省级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评审的方式择优确定本省份试点城市推荐名单。各省(自治区)可推荐1个城市参加试点。居民消费支出排名前12名的省、自治区可额外推荐1个城市,居民消费支出排名前3名的可额外推荐2个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占所在省份名额)单独申报。各省级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于2026年1月9日前将加盖公章的试点城市推荐名单及实施方案纸质版和电子版(PDF格式,光盘刻录)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逾期或未按程序要求报送的,视同放弃。   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将根据政策目标、抽奖规则、信息系统建设、资金安全保障措施、宣传推广考虑及舆情监控举措等,组织专家综合评估实施方案成熟度。方案成熟一个实施一个,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方案,将退回有关省份补充完善。有关省份应根据评审意见对试点城市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并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如仍不符合条件,则相应核减本次试点名额。实施方案是后续绩效评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应按程序重新报送。   (三)下达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分档安排奖补资金。其中,超大特大城市不超过3亿元,大城市不超过2亿元,其他城市不超过1亿元。补助资金将于实施方案评审通过后按程序一次性拨付。   (四)做好绩效评价。试点期满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试点城市开展绩效自评,出具书面意见,并于2026年8月底前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商务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组织进行整体绩效评价,并就发现问题组织地方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健全绩效指标体系,指导督促试点城市制定试点资金管理办法,落实既定任务,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是试点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开展有奖发票试点纳入提振消费重点工作任务,完善部门协同、责任分工等工作推进机制,加强跟踪调度,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时间表、路线图统筹谋划推动,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资金监管。试点城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组织开展发票抽奖、奖金兑付,并按照统一要求与全国有奖发票数据监测平台对接;税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发票信息共享和核验。试点城市要充分利用技术手段确保消费行为真实,财政资金安全,政策有力有效。有关补助资金仅限于兑付消费者奖金,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   (三)落实监督管理。坚持安全原则,确保发票电子数据信息安全、数据加密传输安全、资金兑付安全。坚持公平原则,确保抽奖规则符合公平性原则、开奖数据随机产生。坚持公开原则,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开奖过程及结果,保证结果透明,依法依规接受社会监督。坚持便捷原则,借助信息化手段使消费者便捷参与试点活动。试点城市要加强对参与试点工作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防范徇私舞弊、人为操纵等违法违规问题。   (四)做好宣传推广。各省级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试点城市广泛利用各种渠道,全方位、多角度加强政策宣传,进一步激发消费者参与热情,为活动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于2026年8月底前将工作总结、典型经验做法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25年12月31日

· 2026-01-05 09:50:36

12月23日,四川巴中、凉山税务部门曝光依法查处的2起偷税案件。分别是: 一、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巴中市富思源商贸有限公司隐匿未开票收入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不入账、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30.52万元,同时还存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共计61.2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二、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四川启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骗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费优惠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编造研发项目,将正常工程施工支出部分费用归集到“研发支出”,虚假申报骗取税收优惠,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少缴企业所得税78.94万元,同时该公司还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2024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97.4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依法纳税是市场主体应尽义务,享受税费优惠必须合法合规。通过违规骗享税费优惠、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也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安全。各经营主体应自觉守法、准确适用政策、诚信申报纳税,确保应税收入如实入账并依法申报纳税。税务部门将在不折不扣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费服务的同时,坚决依法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法治公平、公正的税收经济秩序。

· 2025-12-24 10:01:12